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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436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现更名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现更名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海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