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与厦门市李室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527号原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杨晓晖,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琳琳,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李室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9、31号第一层之三。法定代表人李添福。第三人厦门市心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官任路3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陈惠芳。原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与被告厦门市李室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心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原告需要补充提交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王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