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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显波与胡显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3166号原告胡显波,男,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康旭,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显峰,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郝忠仁,男,汉族,无业,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孟艳华,系辽宁馨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显波与被告胡显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世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娜、人民陪审员李洪侠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显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李洪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