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民一初字第01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韩凤兰、姜东与姜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兰,姜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052-2号原告:韩凤兰,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崔晏笙,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东,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常住地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负责人:胡旭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凤兰诉被告姜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凤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韩凤兰的伤情尚需继续治疗,其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凤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韩凤兰负担。审判员  陈一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杨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