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志峰诉被告汪中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峰,汪中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078号原告:韩志峰。委托代理人:安革辉,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中雄。原告韩志峰诉被告汪中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给原告退费338.85元,由被告负担338.85元(被告已当庭给付),送达邮寄费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