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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宋民初字第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高道仁与王洪军、王徽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道仁,王洪军,王徽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民初字第0245号原告高道仁,农民。被告王洪军,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徽徽,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道仁诉被告王洪军、王徽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道仁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道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道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道仁负担。审 判 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建军书 记 员  孙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