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宋民初字第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高道仁与王洪军、王徽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道仁,王洪军,王徽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民初字第0245号原告高道仁,农民。被告王洪军,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徽徽,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道仁诉被告王洪军、王徽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道仁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道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道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道仁负担。审 判 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建军书 记 员 孙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