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晋宁宏晟泡沫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与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宁宏晟泡沫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晋宁宏晟泡沫塑料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晋宁宏晟泡沫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一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工期间损失人民币154370元及执行费314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