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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彰,安徽雅可贸易有限公司,唐睿,邢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黄彰。委托代理人:傅成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雅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中环国际广场603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8170-3。法定代表人:唐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睿。被执行人:邢海萍(系唐睿妻子)。申请执行人黄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已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而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黄彰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