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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汪礼生与廖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礼生,廖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汪礼生,农民。被告:廖其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礼生诉被告廖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礼生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礼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礼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子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