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汪礼生与廖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礼生,廖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汪礼生,农民。被告:廖其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礼生诉被告廖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礼生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礼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礼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子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