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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行审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旅顺人社局与华辉重型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C}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先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铭,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妍蓓。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4〕024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4〕02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劳动者工资为由,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70664.66元,并于当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案涉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4〕024号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东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