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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被执行人任学车、张庆梅社会抚养费征收议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任学车,张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飞虎,主任。委托代理人:汤素环,颍东区袁寨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任学车,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庆梅,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任学车、张庆梅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908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908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908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被执行人任学车、张庆梅缴纳社会抚养费6076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登俭审判员  张满军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