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与彭玉梅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彭玉梅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108号11层。法定代表人:梁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晓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崇贤,该公司员工。被告:彭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诉被告彭玉梅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敖国德人民陪审员 梁诗晓人民陪审员 梁孔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童小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