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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储某甲与储某乙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储某甲,储某乙,储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储某甲,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汪健,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储某乙,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汪良宽,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储某丙,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上诉人储某甲与被上诉人储某乙、原审第三人储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健,被上诉人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良宽,原审第三人储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杨代理审判员 高 平代理审判员 陈世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三十八、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