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一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北公司)诉被告陈岳、李珍宝以及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楼区信用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楼民一初字第739号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男,***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女,***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系***妻子第三人***,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甘冠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凌霄志,联社工作人员。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以及第三人***(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1月9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将“***门面抵押给第三人借款150万元,并办理了他项权证。2007年4月29日,原告在未告知第三人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违法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共同确认:岳阳市晟扬拍卖有限公司2008第2-2号《拍卖成交确认书》合法有效。被告***、***应支付原告***购房款101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68万元,余款33万元未付。二、鉴于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而***已将已出售给两被告的105、205号门面交付给被告使用的实际情况,两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71万元。三、由两被告在本调解书签订后三天之内向原告***支付购房余款33万元及违约金71万元,两项共计104万元。该款中的34万元由两被告支付给原告***,另70万元由两被告代原告***支付给第三人***,以抵偿***所欠第三人***的借款70万元。四、第三人***在收到两被告支付的70万元后,应当在三天之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105、205号门面的查封,并同意解除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岳阳市五里牌办事处岳城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号103425、房屋他项权证号006676的105、205号门面的抵押,提供相关的解除抵押资料,配合办理解除抵押手续。五、原告应协助两被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税费由两被告自行承担。六、由被告***、***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撤回对***、***就该房屋买卖的另案起诉。七、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原告***与被告***、***就本案所涉房屋买卖纠纷即已解决,双方再无经济纠纷。八、本案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被告***、***承担2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正荣代理审判员 方 益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青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