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掖市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张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张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张掖市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维东,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海峰,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掖市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张掖市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掖市吉峰农机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50元,退还原告张掖市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索国雄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人民陪审员 郭如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