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异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聚华与张林红、杨同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聚华,张林红,杨同川,张丽娟,张同香,张会霞,张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异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聚华,男,194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被执行人张林红,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被执行人杨同川,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张林红。第三人张同香,女,194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东寨村。第三人张丽娟,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第三人张会霞,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中原路。第三人张会娟,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东寨村。张同香、张会霞、张会娟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丽娟。本院在执行张聚华申请执行张林红、杨同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张同香、张丽娟、张会霞、张会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四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洛阳市公安局吉利派出所证明一份、张聚华火化证一份、张聚华、张同香户口本各一份、张聚华户口注销证明一份、张同香、张丽娟、张会霞、张会娟身份证各一份。经审查,原申请执行人张聚华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7日死亡,张聚华之父张朝枢于1952年10月死亡,之母郑庆凤于1999年9月死亡。张同香系张聚华之妻,张丽娟、张会霞、张会娟系张聚华和张同香之女,且张聚华和张同香无其他子女。本院认为,张聚华死亡后,其享有的本案债权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同香、张丽娟(张聚华长女)、张会霞(张聚华次女)、张会娟(张聚华三女)是张聚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同香、张丽娟、张会霞、张会娟申请变更四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张同香、张丽娟、张会霞、张会娟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卫宏战审 判 员 党彤彬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曲延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