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方民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七峰山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城县七峰山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方民商初字第157号原告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B幢2楼225--11法定代表人:谭正宽委托代理人:杜春超,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镶东镇霍庄村盆窑284号。被告方城县七峰山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西峰。委托代理人:张义强,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生,住方城县城关镇七峰路613号。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木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七峰山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庆阳审 判 员 牛俊蒙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包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