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淮安金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安利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金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利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321号原告淮安金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中天花园小区3幢502室。法定代表人邵建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安利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人民南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宗成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金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利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金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姚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