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与熊航、张小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熊航,张小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西村34号202室。法定代表人:高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航。委托代理人:李海夫,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小敏。委托代理人:李海夫,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熊航、张小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祎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