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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恢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辉县市宝山啤酒麦芽有限公司与辉县市麦芽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宝山啤酒麦芽有限公司,辉县市麦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25号申请人辉县市宝山啤酒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吴村镇张王寨村。法定代表人陈贞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辉县市麦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灶君庙东200米。法定代表人邢旭东,该公司经理。辉县市宝山啤酒麦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麦芽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宝山啤酒麦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麦芽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租金30780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6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6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280元、执行费451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该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