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如玉与被执行人徐小坤、陈凤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如玉,陈凤岚,徐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袁如玉,女,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凤岚,女,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小坤,男,汉族,1962年5月26日出生。袁如玉与陈凤岚、徐小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玄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小坤、陈凤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袁如玉20万元,诉讼费4300元,并补偿申请人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以20万元本金计算,自2015年6月起自徐小坤工资中保留徐小坤生活费1000元、陈凤岚生活费1200元,余款用于清偿债务,至还清时止;每月付款时间为20日之前,每月还款先作为归还本金,利息随本金减少而计算。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超过执行案件的审限,本院作出的(2014)玄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暂无需继续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玄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 行 长 沈 烈执 行 员 姚志龙执 行 员 顾本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夏 雪见习书记员 马嘉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