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周商初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昆山煌诺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东,昆山煌诺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商初字第0186号原告杨晓东。委托代理人陈江,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煌诺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1357号1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忠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