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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周商初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昆山煌诺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东,昆山煌诺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商初字第0186号原告杨晓东。委托代理人陈江,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煌诺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1357号1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忠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