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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潘曾文与陆舒、葛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曾文,陆舒,葛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42号申请人潘曾文,委托代理人张鹏(一般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莉(一般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陆舒,被申请人葛磊,申请人潘曾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舒、葛磊银行存款人民币36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潘曾文的担保人潘文广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59号惠园17层G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潘曾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陆舒、葛磊银行存款人民币36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潘曾文的担保人潘文广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59号惠园17层G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296.93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