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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庆北研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大庆高新区石油化产业装备制造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北研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北研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石油化产业装备制造园组织机构代码77785408-0法定代表人鄂德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976793-1法定代表人邓清,董事长。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3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212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邓清北研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欠款313769.38元。二、第三人松原市天成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6007元,由被告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部结算款326669.38元,本案执行标的款已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3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212号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