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冰、吴頔与天津安家爱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晶晶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吴頔,天津安家爱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晶晶,李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刘冰,无职业。原告吴頔,无职业。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广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安家爱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嘉惠,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晶晶。委托代理人李辉(系被告徐晶晶之夫)。被告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冰、吴頔诉被告天津安家爱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晶晶、李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冰、吴頔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冰、吴頔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冰、吴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冰、吴頔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