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卫永与付洪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永,付洪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774号原告卫永,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付洪录,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永与被告付洪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永撤回起诉。诉讼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卫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