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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高密市振宇鞋材有限公司与宋纪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振宇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平安大道以南30米(昌安大道以西1400米)。被执行人宋纪俊,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纪俊所有的位于高密市侯家八里庄社区568号1幢1号住宅房一处(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典当、赠与、租赁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百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