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保字第0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毕小莉与孟俊秀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小莉,孟俊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090-1号申请人毕小莉,女,1973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申请人孟俊秀,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毕小莉与被申请人孟俊秀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神民保字第0009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孟俊秀所有的陕K*****号皮卡车一辆予以扣押。后原、被告在本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毕小莉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孟俊秀所有的陕K*****号皮卡车的扣押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孟俊秀所有的陕K*****号皮卡车的扣押措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