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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毕小莉与孟俊秀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小莉,孟俊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090-1号申请人毕小莉,女,1973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申请人孟俊秀,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毕小莉与被申请人孟俊秀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神民保字第0009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孟俊秀所有的陕K*****号皮卡车一辆予以扣押。后原、被告在本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毕小莉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孟俊秀所有的陕K*****号皮卡车的扣押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孟俊秀所有的陕K*****号皮卡车的扣押措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