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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目生与黄横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横,马目生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横。委托代理人魏澜,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目生。委托代理人成华、庄斌,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横因与被上诉人马目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坛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 轲代理审判员  是飞烨代理审判员  金晔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