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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XX与陈贤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贤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陆俊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欢,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贤方。原告XX与被告陈贤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利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日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陆俊芳、被告陈贤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加工款人民币420000元,暂计利息人民币15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贤方辩称:结欠加工款是事实,数额不对。欠款大约只欠20-30万元��具体数额说不出来,利息不承担。审理中,被告陈贤方自认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0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陈贤方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水洗加工各类牛仔服装。2014年8月10日,双方结账后被告陈贤方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XX水洗加工费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正(¥440000元)。陈贤方2014.8月10日”。之后,被告陈贤方先后归还原告加工款2万元。另原告同意被告要求的原告亲戚结欠被告的1.9万元货款在本案中一并扣除,余款401000元被告未能归还。原告催讨未着,故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身份证、非常熟籍居住证信息证明、欠条、银行明细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XX与被告陈贤方之间的加���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贤方结欠原告XX加工款401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贤方未能归还加工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其归还,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加工款,原告主张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时间应自2015年3月11日开始计算,本金以401000元为标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贤方归还原告XX加工款人民币401000元,并以本金401000元为标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XX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13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人民币6683元。由原告XX负担302元,被告陈贤方负担638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6381元由被告陈贤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陈贤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朦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