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初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星与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436号原告李星。被告郁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星与被告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