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星与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436号原告李星。被告郁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星与被告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