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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詹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生学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生学,男,汉族。2015年3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生学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生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初,被告人詹生学以盈利为目的,将其位于榆中县和平镇金科家园14号3单元302室的住房租给关某某(已判决)、虢某某(另案处理)用于赌博犯罪,并且其在关某某等人赌博期间积极参与赌博,并帮助关某某、虢某某抽头、放债。上述事实,被告人詹生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证明,办案说明,到案说明,手机短信,移送案件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关某某、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被告人詹生学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生学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障公共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生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蒋剑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善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