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焦作市明兴制动器材厂与被告邵阳市景秀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明兴制动器材厂,邵阳市景秀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980号原告焦作市明兴制动器材厂,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河阳办事处西葛村。法定代理人王德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元,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工。被告邵阳市景秀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火厂坪镇景秀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葛景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明兴制动器材厂与被告邵阳市景秀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明兴制动器材厂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明兴制动器材厂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明兴制动器材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焦作市明兴制动器材厂负担。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健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