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澜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利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79号原告深圳市天澜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锟。委托代理人苏泽滨,男,汉族。被告深圳市盛利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龙。原告深圳市天澜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在本院起诉被告深圳市盛利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原告深圳市天澜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天澜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力英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