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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本芬与王祖梅、北碚区龙凤桥街道群兴村白洁滩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968号原告周本芬,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北碚区龙凤桥街道群兴村白洁滩社。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群兴村白洁滩组。负责人刘文英,社长。被告王祖梅,女,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本芬诉被告北碚区龙凤桥街道群兴村白洁滩社、王祖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本芬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碚区龙凤桥街道群兴村白洁滩社、王祖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本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本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周本芬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巧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