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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春平申请执行莫小成、莫洪均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莫春平,男。被执行人莫小成,男。被执行人莫红均(曾用名莫洪君),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8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莫小成、莫红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小成、莫红均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南部县南隆镇的三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中一楼、四楼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给莫春平,二楼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给莫红均,三楼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给莫小成。二、莫春平可持本裁定书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