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亮、张伟诉湖北闽煌安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忠煌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亮,张伟,湖北闽煌安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忠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39号原告彭亮,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张伟,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被告湖北闽煌安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华中建材家具采购中心A7座1-3层02号。被告黄忠煌,男,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亮、张伟诉被告湖北闽煌安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忠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亮、张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亮、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亮、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彭亮、张伟负担。审判员 姚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