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少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包忠华、孟凡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