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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少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包忠华、孟凡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