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敏,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