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郑廷伟、郝振亮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郑廷伟,郝振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711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陈中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锦林,律师。被告:郑廷伟。委托代理人:李佩德,律师。被告:郝振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负责人:刘正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冀玲玲,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郑廷伟、郝振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37元,减半收取1669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德 升人民陪审员 林 树 芳人民陪审员 宋 桂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娄圣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