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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个体销售影碟,住。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和润检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8日晚,被告人唐某在本市润州区黄山一号夜市153号摊位,向项某、郑某出售淫秽影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涉嫌淫秽影碟共计897张。经鉴定,其中822张影碟属淫秽物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项某、郑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清点记录、辨认照片、淫秽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镇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作的查处材料、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到案经过,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鸿梅人民陪审员  管汉池人民陪审员  沈学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