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仟禧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千禧缘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张新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仟禧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千禧缘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张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通惠门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杜大江。被告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6层。法定代表人吕琳。被告成都仟禧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27号。法定代表人张新。被告成都千禧缘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27号。法定代表人范勤军。被告张新,女,汉族,1965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6号8栋19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仟禧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千禧缘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张新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新的起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撤回对被告张新的起诉。审判长  沈璟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