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郑友泉与东辽县金合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普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友泉,东辽县金合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普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郑友泉,男,住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东辽县金合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普利,男,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郑友泉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于普利部分执行款,余款,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