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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郑某某放火罪,郑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48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放火罪、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戴永生、傅青梅,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放火罪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花和代理检察员叶银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戴永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刘建军(已判刑)非法向王某销售“六合彩”,共计六次,金额达人民币213000元。2、2012年8月间,为向王某追讨“六合彩”赌资,刘建军先是独自一人往尤某、王某夫妇位于南安市省新镇南金村南溪60号的住宅泼洒了两袋粪便,后又与刘伟泽(已判刑)一起往该住宅楼泼洒红油漆并投掷空的啤酒瓶。事后,刘建军有将上述事情告知被告人郑某某。同年8月15日3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刘建军经事先预谋后,召集刘伟泽、周耀东(均已判刑)及刘佳彬(另案处理)一起驾车到该住宅楼附近,由刘建军、刘伟泽、周耀东下车向该住宅楼泼洒红油漆,并将多个灌有汽油的啤酒瓶点燃后投掷到该住宅楼二楼阳台,啤酒瓶炸开后燃烧,其中一个掉到隔壁住宅门口炸开后燃烧并熏黑铁拉门。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其截图,手机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和非法经营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所犯放火罪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被告人郑某某辩称:她没有销售“六合彩”,也没有参与放火,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能证明被告人郑某某有罪的证据只有言词证据,且前后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放火罪和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1、2012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刘建军非法向王某销售“六合彩”六次,金额共达人民币213000元。王某投注购买的人民币70000元共获奖人民币117000元,对扣后被告人郑某某已支付给王某人民币47000元;王某其余投注购买的人民币143000元未中奖,后她也未将该投注款支付给被告人郑某某或刘建军。2、2012年8月间,为向王某追讨上述“六合彩”赌债,刘建军先是独自一人往尤某、王某夫妇位于南安市省新镇南金村南溪60号的住宅泼洒了两袋粪便,后又与刘伟泽一起往该住宅楼泼洒红油漆并投掷空的啤酒瓶。事后,刘建军有将上述事情告诉被告人郑某某。同年8月15日3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刘建军经事先预谋后,召集刘伟泽、周耀东、刘佳彬一起驾车到该住宅楼附近,由刘建军、刘伟泽、周耀东下车向该住宅楼泼洒红油漆,并将多个灌有汽油的啤酒瓶点燃后投掷到该住宅楼二楼阳台,啤酒瓶炸开后燃烧,其中一个啤酒瓶掉到隔壁住宅门口炸开后燃烧并熏黑铁拉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尤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15日3时50分许,他在家中睡觉时听见一声巨响,就从二楼的卧室走到阳台,看到阳台地板上有好多玻璃啤酒瓶的碎片,还带有刺鼻的化学品味道,并还看到隔壁房子的门口有火在燃烧,就去打开监控回看,发现有两部车到他家门口,来人下车后对他家泼油漆、扔啤酒瓶纵火等事实。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她是尤某的妻子,2012年6月间的一天,她向刘建军收取房租时,刘建军说他和郑某某合伙做“六合彩”庄家,赔率比其他人高,后来,她就打电话开始向郑某某购买“六合彩”,第一个星期,她分三期共投注了七万多元,中了十一万元左右,扣除投注款,她共赢了四万七千多元,郑某某有将四万七千元的现金付给她,第二个星期,她又分三期共投注了十四万三千元,但均没中奖,因此,她就欠了郑某某和刘建军“六合彩”赌资十四万三千元,此后,郑某某不断打电话讨债,但她无钱还款,2012年8月初的一天,郑某某打她电话要钱,她没还钱,当天晚上她省新家中就被扔了两袋粪便,又过了两天,郑某某又打电话要钱,她仍没还钱,当天晚上她省新家中又被投掷了啤酒瓶,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她碰到郑某某,郑某某打电话叫人向她要钱,她没钱还,双方发生争吵,当天深夜她省新家中就被人泼油漆、投掷点燃的啤酒瓶放火等事实。3、同案犯刘建军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间,他有和郑某某合伙做“六合彩”生意,王某向他们买了六期的“六合彩”,后共欠他们“六合彩”赌资十四万三千元没还,但王某一直不还钱,他很生气,就和郑某某商量叫人砸王某省新房子,逼王某还钱,后他就独自到王某省新家泼洒了两袋粪便,接着又与刘伟泽一起往该住宅楼泼洒红油漆并投掷了空啤酒瓶,他叫刘伟泽帮忙前有将该事告诉郑某某,他们三人还一起吃了饭,他和郑某某还商量决定,钱讨回来后给刘伟泽三、四万元,他往王某省新家泼洒粪便、红油漆及投掷空啤酒瓶后,都有告诉郑某某,2012年8月14日,因王某仍不还钱,他和郑某某商量把动静闹大一点,后他准备了汽油和空的啤酒瓶还有一桶油漆,把汽油灌在空的啤酒玻璃瓶内并用纸巾塞住,次日凌晨2时许,他驾车载郑某某,刘伟泽、周耀东、刘佳彬驾乘另一部车到南安,路上他们还卸了车牌,到了王某省新家,他们男的下车,郑某某没有下车,他用红油漆泼洒王某家的铁门,并用灌有汽油的啤酒瓶点燃后投掷到该住宅楼二楼阳台,刘伟泽、周耀东也跟着投掷灌有汽油的啤酒瓶,其中有两三个啤酒瓶抛到二楼后发生爆炸产生巨大声响等事实。4、同案犯刘伟泽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初的一天,刘建军打电话说南安的一个女人欠其十多万元的“六合彩”钱未还,让他一起到南安讨债,当天晚上,刘建军约他一起吃饭,吃饭时刘建军带了一个嘴角有一颗痣的女人(后经辨认为郑某某)过来,刘建军说其和郑某某合伙“六合彩”被南安的那女人欠了十四万三千元不还,要他帮忙讨债,还承诺在钱讨回来后拿三、四万元给他,他就答应了,后来,刘建军有带他去踩点,还和他一起去扔了啤酒瓶,又过了十天左右的一天晚上,刘建军打电话说要扔灌汽油的啤酒瓶,他也没有反对,相聚后,他在刘建军的车上闻到一股汽油味,并发现郑某某坐在后排,旁边还放着一箱啤酒瓶,刘建军说其已准备好了一箱啤酒玻璃瓶放在后排座位,啤酒瓶内灌了汽油并用纸巾塞住瓶口,次日凌晨2时许,他和周耀东、刘佳彬驾乘一部,刘建军和郑某某驾乘另一部,往南安方向行驶,路上他们还卸了车牌,到了省新那幢房子前,郑某某没有下车,他们男的下车,刘建军向该住宅楼泼洒红油漆,接着他们将多个灌有汽油的啤酒瓶点燃后投掷到该住宅楼二楼阳台,啤酒瓶炸开后燃烧,刘建军扔的一个啤酒瓶掉到隔壁住宅门口炸开后燃烧,其一楼卷帘门也烧了起来等事实。5、同案犯周耀东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刘伟泽要他和刘佳彬晚上与其一起去南安讨债,当天晚上,刘伟泽驾车载他和刘佳彬到永春城关的环岛转盘处,他看见刘建军和一名女子在一部黑色的现代轿车上等他们,他看到刘建军驾驶的那轿车后座上放着一箱油漆和一箱啤酒瓶,啤酒瓶还散发出很刺鼻的味道,他们在永春环岛转盘聊天到次日凌晨2时许两部车才开始去南安,刘建军还是载那名女子,半路上他们有停车将车牌卸下来,凌晨3时许,到了南安省新一幢房子前,他们男的都有下车,刘建军向该住宅楼泼洒红油漆,接着他们将多个灌有汽油的啤酒瓶投掷到该住宅楼二楼阳台,啤酒瓶炸开后燃烧,其中一个啤酒瓶掉到隔壁住宅门口炸开后燃烧,事后,刘伟泽有说那房子的主人欠了刘建军十多万元的“六合彩”赌债没还等事实。6、同案人刘佳彬的供述,证实他和周耀东受刘伟泽召集,有驾车到南安找人讨债,到了目的地,车上的一名女子没有下车,刘建军等人有下车投掷啤酒瓶到一幢房子并起火,回永春的路上,他才知道刘建军与车上的那名女子经营“六合彩”,房子的主人欠其十几万元的“六合彩”赌债没还等事实。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王某辨认,确认被告人郑某某;经同案犯刘建军、刘伟泽、周耀东分别辨认,确认作案现场及被告人郑某某。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其截图,证实放火案发现场情况。9、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同案犯刘建军的通话情况。10、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的相关犯罪事实及同案犯的判决情况。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情况。1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的情况。1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某非法销售“六合彩”及参与放火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及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郑某某提出她没有销售“六合彩”,也没有参与放火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放火罪和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为追讨赌债故意在被害人住宅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郑某某又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共达人民币21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郑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提出她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所犯放火罪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对被告人郑某某所犯非法经营罪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意见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炳南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太洲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3、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4、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