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987号罪犯陈维,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维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