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523、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吕运波与武汉鼎九隆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运波,武汉鼎九隆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523、00524号申请执行人:吕运波。被执行人:武汉鼎九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庆九。被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洪民商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13)鄂洪山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运波与被执行人武汉鼎九隆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汉鼎九隆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鼎九隆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051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芳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