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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大至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大至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405-1号原告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东晋路9号。被告陕西大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万寿北路66号付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至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汶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