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莉萍与廖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农民,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廖某,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盐池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银民终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7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73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廖某的银行存款73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