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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玉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470号被执行人刘玉龙。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玉龙未按照生效判决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2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立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云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