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玉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470号被执行人刘玉龙。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玉龙未按照生效判决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2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立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云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