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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米涛与陈宝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441号申请人米涛,男,回族,1977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陈宝峰,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案,申请人米涛为防止被申请人陈宝峰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陈宝峰名下价值906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米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宝峰名下价值906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敬征 百度搜索“”